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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修改《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的建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01-25 11:00 来源: 字体显示:
    1999年省人大九届九次会议制定并公布实施了《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将对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条例》颁布近6年来尚未进行过修改补充,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党和国家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方针和政策有了新的发展、调整和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部署,并在立法思路上明确提出在法律上为非公有制经济扫除体制障碍,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中要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在市场准入上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国家和地方也正在陆续出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二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经营领域、行业的拓展以及加入WTO后的规则要求,其所涉及法律范畴的深度和广度正在日益加大,法律在引导、保护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还有众多领域需要探索和完善。三是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观,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一些消极因素,在较大程度上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起着制约作用,一些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非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保护上尚属于“弱势群体”。四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政府主管机构已由工商局转为中小企业局,但其管理和权益保护更是涉及到众多党、政、群等部门。综上所述,我会认为,尽管国家的经济立法的长期取向是破除“所有制围墙”,但根据我省实际,在一定的时期内,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步伐,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会建议,尽快把修改《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一、以党的十六大和《宪法修正案》精神为指导,结合我省实际,注重吸收国家《行政许可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即将出台的《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的内容。

    二、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增加对财产权、经营权、民法和行政法调整的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和打击预防职务犯罪以及对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障等内容。

    三、在修改过程中,应广泛征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职工的意见、征询有关群团、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透明度和条款的明确性、可操作性。

   四、《条例》修改公布后,要加大舆论宣传,扩大知情面。并做到检查落实情况,加强督查力度,推动非公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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