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 年审年检 > 办事窗口
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8-02 09:46 来源: 字体显示:

对经过审核通过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当年通过年度检验的标识或在其副本正面或背后年度检验栏中加盖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专用章。具体做法区分如下: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正本上加贴年度检验标识,并在其副本背面年度检验栏目中,填写年检年度、审核日期并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年度检验专用章。

  《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其正、副本上分别加贴年度检验标识。

 

相关链接
 
 
[打 印]  [关闭窗口]   [纠错]
责任编辑: liwuhua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