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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初审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6-11-09 11:06 来源: 字体显示:
    
主办部门: 省经委 
项目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 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 产品有效成分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
  3. 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4.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技术检测手段;
  5.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1)申请(政务大厅)(2)专家组现场考核(政务大厅)(3)国家审批; 






  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3. 具有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5. 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6. 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
  7. 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8. 农药登记证;
  9.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
 
承诺时限: 20天 
收费标准: 0(省经委) 
数量限制: 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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