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部门: |
省经委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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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和 收 费 依 据 |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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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报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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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 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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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程 序 |
(1)经营企业(2)政务大厅(3)省经委办公室(4)资源处(5)领导审批(6)政务大厅 | |
申 报 材 料 目 录 |
-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连同申请报告报送当地经委;
- 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 当地经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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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45天 |
| 收费标准: |
0(省经委) |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