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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
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 2005-07-29 16:04 来源: 字体显示:
  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停业时,应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DJ1013)。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DJ1013)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检查环节分别办理以下手续:
  1、持《纳税人基本情况表》(FP5002)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税务检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事宜;
  (二)纳税人将有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DJ1013)连同以下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停业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5032~DJ5041);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阅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
  二、审核批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在各环节相关事项办理完毕,税款已结清,封存发放的证件及发票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DJ4116)和《复业单证领取表》(DJ1014)。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DJ4116)和《复业单证领取表》(DJ1014)。
  三、复业
  (一)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DJ1014)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按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二)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三)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四、违法违章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随时检查纳税人停(复)业情况,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停(复)业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程序处理。
  五、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定期制作《停业纳税人清册》(DJ6017)。
  六、相关资料归档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停业文件;
  (三)《停业登记表》(DJ1013);
  (四)《复业单证领取表》(DJ1014);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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